六種藥品資訊禁止通過網際網路站發佈

根據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公佈的《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不得發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産品資訊。

此外,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發佈的藥品(含醫療器械 )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註明廣告審查批准文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公佈了《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這一辦法,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與開展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擬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資格,並獲得《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記者張曉松)

新華網 200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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