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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機動車登記辦法“十一”施行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1960年發佈的《機動車管理辦法》後的一次重大變革,一切從方便群眾、促進汽車消費出發。此後,交管部門負責進行車輛抵押登記業務;車輛除了行駛證外,要增加一個登記證;外地人可以異地買車,機動車登記可以代理。

    新辦法規定,除行駛證外,增發《機動車登記證書》,作為機動車登記的證明文件,由車主保管。這既為開展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銷售汽車等業務創造了條件,又簡化了手續、方便了群眾,只要出具登記證書和委託書,就可代替車主辦理手續。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車輛可以作為財産抵押。但由於沒有設定抵押登記業務,消費者無法用機動車抵押貸款,不僅影響了汽車消費,也影響了銀行開展金融業務。《登記辦法》明確設立了抵押登記一項,由車管所負責。

    新辦法允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辦理牌證及軍人購買自用車申請民用牌證。以前,機動車登記管理一直遵循屬地原則,暫住人員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車管所辦理車輛登記,新規定對此進行了重大突破。另外,新辦法還允許開辦機動車登記代理業務,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銷售單位也可以從事機動車登記代理業務。

    據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機動車和駕駛員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遞增。但是,我國機動車管理的法規依據,還是1960年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發佈的《機動車管理辦法》。雖然有一些規範性文件進行了調整,但這些文件僅考慮解決局部和眼前的問題,相互矛盾,時效性很強,造成車輛管理透明度低、漏洞多、辦事程式複雜、政策多變,給群眾辦理機動車登記帶來不便,也給違法違紀、刁難群眾等行為以可乘之機,新辦法從各方面解決了這些問題。

    目前,北京市車管所已建立了機動車登記數據庫,開發了登記系統應用軟體,為實行新辦法做好準備。《登記辦法》在北京的具體實施方案正在擬定,屆時將會公布於眾。

    中國新聞社 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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