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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鄉鎮企業要向小城鎮集中發展

    農業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發出的通知指出,“十五”期間鄉鎮企業要向小城鎮集中發展。

    《通知》説,經濟欠發達地區,要逐步達到通水、通路、通電、通訊和平整土地“四通一平”; 經濟發達地區,要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和通訊條件,逐步實現集中供電、供熱、供水、排水及廢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要運用市場機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集體、個人共同投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充分調動全社會建設小城鎮的積極性。倡導統一規劃下的業主開發和企業開發。採用股份合作、資産收益抵押等多種投融資方式,引導、鼓勵中外企業、集體、個人特別是農民及社會各方面以多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管理和經營。

    《通知》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投資公司,按照規範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運作,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分享投資和經營利益。對有收益的基礎設施,可合理確定服務價格,實行有償使用。鼓勵相鄰地區共建、共用某些基礎設施,降低開發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通知》指出,各地要制定優惠政策,引導鄉鎮企業合理佈局,鼓勵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發展。對在小城鎮投資興辦的鄉鎮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免征城鎮建設配套費,在企業登記、稅收、信貸、市場融資等方面給予傾斜。這些鄉鎮企業的職工,在小城鎮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小城鎮落戶,並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興辦第三産業的鄉鎮企業,可以享受國家關於稅收和經貿方面的優惠政策。

    《通知》提出,要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引導鄉鎮企業合理集聚。通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服務,減輕企業負擔等措施,吸引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除少數不適宜在小城鎮興辦的企業外,原則上農村新辦企業都要建在小城鎮。有條件的地區,要利用技術改造、擴建、重組等時機,推動現有分散佈局的企業向小城鎮逐步集中,特別是老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傳統産業的結構調整項目要逐步向小城鎮轉移。嚴禁國家産業政策禁止的項目、淘汰落後項目和污染環境項目進入小城鎮。鼓勵有條件的優勢鄉鎮企業進入城鎮兼併、收購小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實現低成本快速擴張。

    《通知》規定,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建設用地要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嚴格執行規劃和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前提下,保證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發展的必要用地。要在規範管理的基礎上,推行土地置換和新增耕地指標折抵政策,切實解決鄉鎮企業發展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推進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為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加強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建設,規範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促進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優化配置和集約利用。採取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開發、統一齣讓的方式,加強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新華社 2001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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