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銀監會關於印發《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銀監會各監管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04〕17號)有關規定的精神,國家財政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為規範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監管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04〕17號)精神,為落實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援政策,規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是指在我國家禽養殖、加工行業中佔重要地位,並在此次禽流感疫情中受到衝擊的家禽養殖、加工龍頭企業。具體企業名單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併發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是指對因受禽流感疫情影響的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銀行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財政貼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發生流動資金貸款關係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銀行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國家財政按現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據實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息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按東部地區20%、中部地區50%、西部地區80%的比例負擔(對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提高10個百分點),其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第二章 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和貼息的審核

第六條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已經發放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具體期限由經辦銀行決定,並報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須憑農業部出具的相關文件,向經辦銀行辦理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和貼息申請。

第八條經辦銀行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和貼息申請進行審核,對於銀行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可給予展期和貼息。

第九條經辦銀行應單獨設置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業務臺賬,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第十條經辦銀行以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截至2004年1月31日的流動資金貸款餘額為計息基數計算貼息金額。

在6個月的貼息期間內,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5.04%的一半(即2.52%),其餘部分由國家財政給予經辦銀行貼息。

第十一條經辦銀行申請貼息資金,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地市級經辦銀行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地市財政部門,並附家禽養殖、加工企業貼息申請、計收利息清單、貸款合同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等。

貼息資金申請應包括截至2004年1月31日貸款餘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單位所在地等內容。

(二)地市財政部門收到地市級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後即進行審核,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地市級經辦銀行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送撥款申請材料。撥款申請材料包括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計收利息清單、地市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等有關材料。

(四)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法人為單位,農村信用合作社由縣級聯社報送有關材料。

(五)專員辦收到撥款申請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員辦審核意見後,將撥款申請材料匯總,報送財政部。

(七)中央財政承擔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撥款申請材料審核後,安排專項貼息資金,向各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後,在14個工作日內連同應由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貼息資金,一併向經辦銀行據實撥付。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應在貼息資金撥付完成後,對本地區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情況,包括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項目貸款餘額、發放筆數、應貼息金額和實際貼息金額等內容、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貼息資金的決算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四條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貸款用於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項目。

(三)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轄區內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指導,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貼息審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專員辦應加強對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的審核、監督、規範審核監督程式,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借款人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或單位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資金、媒體曝光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會同專員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貼息資金的具體操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網站 200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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