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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須10天內申報

    28日,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了解到,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國際收支涉外收入開始執行新的申報期限,單位或個人通過銀行收到涉外款項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解付行辦理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而不是原來的25個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申報期限由10個工作日進一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國際收支涉外收入是指中國居民通過金融機構從境外獲得的收入款項,包括商品貿易、服務貿易(如運輸、保險、旅遊等)以及資本交易(如直接投資、證券發行、外債等)引起的外匯收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除商品貿易外,其他性質的涉外收入在2000美元以下的可以免於申報。

    據了解,縮短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期限,是為了進一步滿足統計分析的需要,適應加入WTO後對資訊及時性、準確性的較高要求,使全社會及時了解我國對外經濟概況,提高社會經濟運作效率。

     《北京青年報》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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