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貸款通則》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現將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向社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復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

聯 係 人:尹小貝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

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

郵遞區號:100027

電子郵件:fgb@cbrc.gov.cn

傳 真:010-65517514

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三章 借款人

第四章 貸款人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六章 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係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係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第三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係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抵觸。

第六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貸款人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 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 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係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係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係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 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係指沒有擔保、僅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係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係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資産轉換週期等自主協商後確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提出,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須審查貸款所需的資産轉換週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並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 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並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水準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號);

(五)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産,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申請貸款,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準備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有可能對貸款的正常償還産生較大影響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遇有涉及訴訟等重大事項時,應自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的要求,配合貸款人採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落實原有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並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産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 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準,並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産、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採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資訊進行查詢,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歸還一個或多個貸款人的一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在貸款授信額度確定後,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費率標準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內容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採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經貸款人調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産、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三)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

(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

(五)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貸款的。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

(一)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自然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狀況證明;

(三)法人、其他組織必須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號);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接到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同時審核以下一項或幾項情況: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類資訊;

(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歷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情況、履約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准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品質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公司貸款時,必須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産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必須評估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和質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並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産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 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在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已明確為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與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産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距離到期所剩餘的期限和金額,按年對其進行統計,並對應負債期限對敞口和流動性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貸款人應當對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與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內外業務統一確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對信貸管理實行審慎有效的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書面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若某一期貸款未能償還,該期貸款可以展期或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視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品質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緻的劃分。

第四十八條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採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幣資産作價償還貸款。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産,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預警體系和品質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應按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依法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 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係指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貸款人依據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 境內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並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 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 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 銀團貸款牽頭方及參加方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按進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 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資訊告知各參加行。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應當由參加銀團的各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十條 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規定,將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劃給各參加方。

借款人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比例要求其還款。

第六十一條 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受讓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貸款轉讓,包括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不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轉讓方應在表外記載,按照或有負債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方必須提供與被轉讓貸款價格、風險相關的有關資訊,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資訊。

第六十四條 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五條 貸款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讓貸款或委託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 貸款人將貸款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轉讓行為對借款人不産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事先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將貸款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具體評估、審核程式按照發放貸款進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以視情節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或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四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所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計結息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管理機關有關貸款期限最高限規定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管理機關規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條 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 貸款人不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予以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參照本通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通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則有抵觸的,按本通則執行。

銀監會網站  2004年4月7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