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公告

2004年 第18號

《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04年4月20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附: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

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為了促進民航運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民航體制進行改革。民航運價改革是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必須與體制改革同步進行,以適應航空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航運輸業迅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旅客構成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民航國內航空運價的管理經歷了從政府嚴格管制到逐漸放鬆管制的反覆探索過程。價格政策對促進民航運輸業的持續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由於宏觀經濟環境和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我國民航運價形成,在體制和機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主要表現在: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價格形式單一,不適應市場細分、旅客多層次需求的要求;管理許可權比較集中,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發揮不夠;民航價格管理法規及市場競爭規則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後,市場秩序不規範。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四)指導思想:按照國務院國發[2002]6號文件精神,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總結、借鑒國內外民航價格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民航價格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航體制要求的民航客貨運輸價格形成機制。

(五)基本原則:一是在政府宏觀調控下,逐步擴大民航運輸企業定價自主權,通過合理價格競爭,優化資源配置;二是建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機制,鼓勵航空運輸企業降低成本,拓展航空運輸市場;三是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提高民航價格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四是加強政府對價格活動的監督和調控,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五是適應現階段經濟發展水準,根據民航體制和企業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積極穩妥,分步推進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六)改革目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有限浮動、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的客貨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即政府根據航空運輸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航空運輸企業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具體價格。加強對航空運輸業的宏觀調控,強化市場監管,防止惡性競爭。

三、改革的具體措施

(七)國內航空運價以政府指導價為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由核定航線具體票價的直接管理改為對航空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間接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總局,依據航空運輸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國內航空客貨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

(八)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以現行航空運輸企業在境內銷售執行的各航線公佈票價為基準價(平均每客公里0.75元)。

對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現不合理的個別航線基準價,由民航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適當調整。

(九)省、自治區內,及直轄市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短途航線,已經與其他替代運輸方式形成競爭的,實行市場調節價,不規定票價浮動幅度。具體航線目錄由民航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並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AIRTIS.NET,下同)對外公佈。

(十)除第(九)條規定航線外,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實行浮動幅度管理。

票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價的25%。

票價下浮幅度,根據不同航線情況,按下列規定執行:

部分以旅遊客源為主的航線票價下浮幅度不限,具體航線目錄由民航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並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對外公佈。

航空運輸企業獨家經營的航線票價下浮幅度不限。

除上述實行市場調節價和票價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線外,其他國內航線票價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過基準價的45%;少數航線因特殊情況需要突破票價統一浮動下限的,由有關航空運輸企業報民航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執行。

(十一)航空運輸企業在政府規定的幅度內,自行制定具體票價種類、水準、適用條件,提前30天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對外公佈後執行。

(十二)對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繼續實行優惠票價,具體票價優惠辦法,由民航總局依據有關法規制定。

允許航空運輸企業對教師、學生等特殊消費群體實行優惠票價,具體票價優惠辦法,由航空運輸企業在不超過革命傷殘軍人優惠幅度的前提下自行確定,提前30天報民航總局備案,並對外公佈後執行。

(十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總局制定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定價成本審核辦法,組織對航空運輸企業社會平均成本的合理性進行定期評審。評審結果向社會公佈,作為政府制定或調整航空運輸價格和市場監管的依據。

(十四)為促進航空貨運市場的發展,在繼續對民航貨物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國內貨運價格體系。

四、加強國內航空運輸市場監管

(十五)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監控各航空運輸企業票價執行情況。

(十六)由民航、價格、公安、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堅決依法打擊、取締暗扣銷售、非法經營機票的行為,實現對航空運輸銷售市場監管制度化、程式化。

(十七)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組織對一個運輸年度內,全部經營航線平均收入水準低於航空運輸企業社會平均成本的航空運輸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十八)民航總局及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督促航空運輸企業健全航空運輸服務品質規範標準,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航空運輸服務。

(十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方式,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各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銷售代理人銷售機票時,必須嚴格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航空運輸企業在制定或調整票價時,必須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按規定時限提前對外公佈各種銷售票價及適用條件。各銷售網點,應利用與民航統一訂座系統聯網的售票終端等形式,向購票旅客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種折扣票價的適用條件和價格水準等資訊。

各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銷售代理人銷售機票時,必須按照實收票款金額填開機票,嚴禁虛開票面金額。

(二十一)對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銷售代理人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由民航主管部門依據《民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二十二)方案執行過程中,如出現航空運輸價格劇烈波動等異常情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總局,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

五、配套措施

(二十三)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民航法》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定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為配合改革方案的實施,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前,暫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規範性文件,明確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程式等問題。

(二十四)整頓規範航空運輸銷售市場,堅決取締非法代理,打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操縱、控制銷售渠道或價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十五)改變現行銷售代理手續費管理方式,由現行民航總局統一規定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改為實行幅度管理。允許航空運輸企業與銷售代理人按平等自願原則,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協商確定代理手續費標準。

(二十六)加強對運力引進和投放的宏觀調控,合理調整航線結構,促進航空運輸樞紐建設,完善市場準入和約束機制,加快建立航線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優化資源配置。

(二十七)各航空運輸企業要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內控機制,降低經營成本,強化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

中國網 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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