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天津市要在今年 9月 1日前基本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維護建築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天津市制定頒布了《天津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試行)》。從 4月1日起,在全市施工企業工作的農民工都將按時從銀行中拿到工資。 

按照部署,從 4月1日起對在天津全市施工企業務工的農民工全部實行月支付、季結算工資制度。 2004年3月31日前,所有在津從事建設活動的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在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預儲賬戶;雇用農民工的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為每名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其中外地進津施工企業在農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施工企業在建設銀行天津分行分別辦理業務。 3月底前,凡未實行農民工工資月付制度的施工企業,不準在本市建築市場承攬工程。

《辦法》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抵付。施工企業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並到專用預儲戶開戶銀行為每一名農民工辦理工資賬戶,簽訂代發工資協議,每月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對新招聘的農民工,施工企業應當以其報到之日作為起薪日期。對承擔工期不足 1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的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後 3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不得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如發現施工企業未將不低於 10%的農民工工資預付款存入預儲賬戶的;未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工資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每季度未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合同等情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9月 1日前,有關部門要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已獲得工程款的建設企業要優先償付拖欠農民工工資,對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業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天津市企業要限制其市場準入資格,外地企業一律清出天津市建築市場,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王月 李茜)

(文章原載于每日新報)

新華網  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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