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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居民住宅建築物內不得新設歌舞廳

     《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修訂)》日前獲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此次修訂著重對廣州全市的建築、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進行了補充,為不少飽受噪聲之苦的廣州市民撐起一把保護傘。

    近幾年來,廣州娛樂場所噪聲污染擾民情況比較嚴重,投訴逐年增多,特別是設在住宅樓宇內的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對居民造成較大干擾。據統計,從1995年至1999年,廣州市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投訴5年間增長了8倍,飲食娛樂業和建築施工的噪聲污染投訴也增加了2倍。針對這一情況,《規定》在第29條規定,不得在居民住宅建築物內新設歌廳、舞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已經設立的,必須採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的標準。違反這一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規定》還對可造成噪聲污染的路橋建設要求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

    新華社 20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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