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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規定:處以上幹部離職後從業有“禁區”

     深圳市紀委、組織部、人事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規範處以上領導幹部離職、辭職和退(離)休後從業行為的通知》,規範處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離、辭職和離、退休後3年內的從業行為。

    《通知》的核心內容為“三不準”,即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退下來後的3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仲介機構聘任,不準個人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不準通過上述規定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仲介機構申請辦理因私商務出國(境)護照和通行證。

    《通知》要求相關人員在從業後一個月內填寫《領導幹部離職、辭職和退(離)休後從業情況登記表》,送所在黨組織備案。

    《人民日報》 200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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