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因公發生車禍相關領導要被追究責任

今後,如果因公外出時發生重大車禍,經認定本人要承擔相關責任的,相關領導人也要跟著受“牽連”。北京市監察局昨天宣佈,市監察局、市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關於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將對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員的領導追究責任。

按照規定,如果一旦認定相關主要領導人對重大事故的防範、發生,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關決定。

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領導對事故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如單位集體外出,本來限乘20人的車卻載了30人,就給重大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在一些工作場合,有些領導不制止司機喝酒,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像這些情況,一旦發生重大事故,領導的行政責任都將被嚴肅追究。(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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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追究責任的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且情節嚴重的;其他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須負責任的領導

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領導責任追究程式市、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中認為領導人負有行政責任的,在初步認定15日內轉同級監察機關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向被追究人員的任免機關提出監察建議被追究人員的任免機關收到監察建議30日內,將採納監察建議的情況及單位內部追究結果報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做出決定或接到有關單位處理通報後,15日內將追究結果和處理意見告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安全管理機關。

京華時報 200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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