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個人憑《再就業優惠證》不得重復申請減免稅

 

從12月30日起,北京市的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不得重復申請減免稅。市地稅局昨天出臺了“京地稅再〔2003〕637號”文件,對本市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新文件中規定,本市的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個《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時,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申請減免稅,其他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不得再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包括連鎖經營門店或門市部等。

另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對於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新要求,今後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相關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不包括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此外,對服務型企業兼營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稅項目的企業,今後要將不予免稅項目與免稅項目收入分別核算。對於不能分別核算的,免稅項目收入就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針對目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要求適用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地稅部門這次表示,對於在財稅〔2002〕208號和國稅發〔2002〕160號等文件中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中,只有關於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則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記者趙鵬)

京華時報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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