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非法干預農民購買種子者將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9日通過的《江蘇省種子條例》進一步體現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

此外,針對農民在購買種子遇到品質問題時往往投訴無門、或者無力追回賠償的情況,《條例》規定銷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屬於種子生産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再由銷售種子的經營者向生産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特別是目前委託代銷種子因品質問題發生的糾紛較多,《條例》明文規定:“種子使用者購買委託代銷的種子因品質問題遭受損失的,可以直接向委託方要求賠償。”

《江蘇省種子條例》將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記者 姚玉潔)

新華網 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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