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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交所修改規則

    鋻於曾有上市公司通過減持入股不久的附屬公司股權,使附屬公司變為聯營公司,再申請分拆上市,以逃避遵守上市公司規則內有關分拆附屬公司上市的規定,香港聯交所于7月16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近日修訂現行分拆上市的守則要求。

    現行分拆上市的守則第15項應用指引,主要處理上市公司分拆現有全部或部分資産和業務在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最初三年內不得分拆上市,以及在提出分拆前5個年度內,其中任何三年純利潤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元,此規定原來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對聯營公司則不適用。

    修改後的要求規定上市公司在把附屬公司(持股量超過50%)減持權益至聯營公司(持股量低於50%)後,該聯營公司須最少等一年,才可在不經港交所批准的情況下分拆上市。同時,這些上市公司必須與其聯營公司向聯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申請上市前,先將有關分拆上市的建議呈交聯交所審批,並且要向聯交所提交上述時段內,有關其所持分拆公司股權變動詳情,上市公司要在能力範圍內向股東提供保證,使他們能夠獲得該聯營公司股份的權利。據了解,修改後的守則要求將對保護小股東權益起到一定作用。

    《北京青年報》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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