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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辦法10月實施 百姓買車更方便

    買了新車還要進行車輛檢查,車輛不能做財産擔保抵押,賣車、上牌手續繁雜等,是擁有機動車的老百姓深感頭疼的事情。然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陳潔説,這些問題將很快得到解決。

    他是今天在大連召開的全國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工作會議上作上述表示的。這位副局長説,今年1月公安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這一《辦法》對20 世紀60年代初制定的機動車管理辦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和改革。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之一,就是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求,充分體現機動車管理要方便百姓汽車消費的精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機動車和駕駛員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遞增,機動車的保有量從40年前的22萬輛,增加到去年的6000萬輛。為了適應汽車消費、汽車産業發展和機動車管理,即將實施的《辦法》規定在全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它實際上就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車輛作為擔保抵押、進行過戶和交易等,都要憑此證書。這項改革將大大簡化機動車登記、交易、收購和作為擔保抵押的繁雜手續。與此同時,《辦法》還明確規定車輛可以擔保抵押、新車免檢、代理辦牌等方便群眾、有利於金融信貸的條款。暫住人口、軍人和流動人口購車上牌,也將放寬限制。

    陳潔要求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辦法》實施的準備工作,服務經濟改革,方便人民群眾。他認為,實施《辦法》對公安交通管理改革,限制濫用權力,提高執法和服務水準,將起到重要作用。

    新華社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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