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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産品品質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

    國家《産品品質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廣大消費者打假治劣、維護合法權益有了更加強大的法律武器。

    新修改的《産品品質法》(以下簡稱“新法”)由1993年頒布的51條增加到74條,其中新增加了25條,刪除兩條,修改了20條,近三分之二的條文有所修改。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局長李傳卿對新法作了幾點解釋。

    第一,新法增加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産品品質管理制度,對産品品質監督部門依法組織的産品品質監督檢查不得拒絕。

    第二,新法增加了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查處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調查舉證、查封或扣押涉嫌偽劣的産品和原材料、生産工具等。

    第三,將“以違法所得”為處罰基數修改為“以生産、銷售的偽劣産品貨值金額”為處罰基數,對於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的行為不論是“明知”還是“不知情”,同樣受法律制裁。此外,為制售偽劣産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及制假生産技術的一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新法明確規定: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産品品質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産者的産品;認證機構對其認證的産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認證資格。

    又訊本報記者就新法問題採訪了廣東省技術監督局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稱,作為全國打假的重點地區,廣東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從去年11月就實施了《廣東省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加大了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其中包括新法將“違法所得為處罰基數”改為“以生産銷售的偽劣産品貨值金額為處罰基數”等條款。 

      據介紹,新法對提高産品品質水準的作用,最關鍵的是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産品品質工作中的責任,廣東質監部門認為今後在依法查處制售假貨違法行為時遇到的人為阻力有望得到減少。

    新法改變了過去延續多年的做法,規定對品質監督部門抽查産品嚴重不合格的企業可以作出處罰--生産大量有嚴重品質問題的産品無疑也是對資源和勞動力的極大浪費。

    

    羊城晚報 20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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