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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作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説明

    受國務院委託,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在日前的常委會會議上作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説明。

    田鳳山説,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並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他説,草案共8章52條,主要對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權屬制度、海域使用管理體制等作了規定。

    關於海域權屬管理制度,田鳳山説,為了解決海域權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憲法確定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原則,草案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這樣規定,不僅有利於澄清目前在海域所有權方面存在的錯誤觀念,而且為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奠定了基礎。同時,根據海域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草案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並對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作了規定:“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發放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海域使用權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取得外,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或者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人民日報》 200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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