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關於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的調控

土地供應是調控房地産市場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房地産市場的調控作用,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土地供需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必須嚴格實行土地供應的集中統一管理。同一城市範圍內的各類房地産開發用地必須納入當地政府的統一供應渠道。各類開發區以及撤市(縣)改區後的土地、原國有劃撥土地用於房地産開發的,都必須納入所在市、縣用地統一管理、統一供應。城市政府要積極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宏觀調控能力。

必須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房地産開發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市場供求狀況等,編制年度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計劃。要合理確定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總量、各類房地産開發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高檔商品房等)的佈局和結構,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並嚴格執行。

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各類房地産開發用地,除按規定可以劃撥外,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二、進一步完善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政策

優化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結構,優先滿足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合理髮展的用地需求。要合理確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年度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計劃中的比例。對普通商品住房供不應求、房價漲幅過快的城市,可以適當調劑增加土地供應量。土地供應過量、閒置土地過多的地區,必須限制新的土地供應。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管理。經濟適用住房用地,也應嚴格控制總量,審時度勢,及時調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計劃的編制工作,在年度房地産開發土地供應計劃中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量。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合理佈局,並按照政策規定,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和條件的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應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統一管理。

嚴格控制高檔商品房的土地供應。凡高檔商品住房、寫字樓等商業性用房積壓較多的地區,要嚴格限制土地供應量,或暫停供應土地。停止別墅類用地的土地供應。

三、加大對房地産開發用地監管力度

嚴禁下放土地審批權。凡是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供應和規劃管理權的,必須立即糾正,並廢止有關文件。對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城市建設用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按照批准的規劃用途供地。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進行房地産開發。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産開發中以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和先行確定地價的方式取得土地;嚴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條子等各種形式指定供地對象、位置、面積、用途、方式和價格等干預插手土地出讓。對規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仍採取協議出讓和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的;對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干預和插手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要嚴厲追究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嚴禁以科技、教育、觀光農業和生態建設等名義取得享受産業優惠政策的土地後用於房地産開發;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取得土地用於商品房開發。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並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確需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場成交價,補交相應的地價款和政府已減免的有關費用。對此類單位和企業,以後不得再劃撥使用土地,並要限制其參加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與鄉、鎮、村、組簽訂協議,圈佔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産開發。違反上述規定所簽訂的協議一律無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嚴禁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各種名義私下交易、非法入市用於房地産開發。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責令其補交相應的地價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退還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嚴禁擅自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必須經原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並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場成交價,補交相應的土地差價。

四、加強土地市場監測,完善市場服務

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特別是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測,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場監測分析系統和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及時對土地市場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分析、預測、預警,為政府進行宏觀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要加強土地市場的資訊發佈工作,及時將土地供應計劃、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基準地價、協議出讓最低價和交易結果等市場資訊向社會公佈,併為社會提供資訊公開查詢服務。

加強和規範土地登記工作,切實維護産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辦理房地産開發、銷售和轉讓涉及的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嚴把土地登記關口。加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管理,防範金融風險。建立健全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提供市場服務。

加強對土地市場仲介服務組織的監管,規範仲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促進誠信建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從業的機構和個人,要及時向社會披露。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建設、規劃、金融、財政、稅收等部門的密切協作,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共同做好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工作。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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