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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籲:發展風險投資要完善法律法規

    上海一位專家最近向記者呼籲:高科技成果産業化所必需的風險投資要想迅速發展,應儘快完善風險投資所需的法律法規。

    據專家説,大學、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新的科技企業誕生初期,一般都應通過風險投資的參與讓其渡過初創的風險期,方能實現成果的産業化和商品化。

    上海市是我國發展風險投資業務最早的城市之一。1998年上海市政府首先出資6億元,作為高新技術産業化的風險投資啟動資金,並成立了管理風險投資基金的上海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兩年多來,以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為核心已結成一個有眾多海內外企業、研究機構參與的風險投資聯盟,聚集風險資金40多億元。上海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委託17家資金運作公司經營這筆風險資金,向有關科技企業以入股方式投資,已投高新技術産業項目60多個,投資額約3億元,同時並帶動社會投資約20億元。據悉,這批項目如能成功,預計可産生效益約70億元。

    然而,上海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總裁華裕達對記者説,由於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制約了風險投資的快速發展。如上海市有關部門已篩選的風險投資項目約有4000個,但已投的不足2%。他認為,國家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抓住三條。

    出颱風險投資基金法,修改合夥人企業法。借鑒外國風險投資成熟的經驗,將風險投資基金法與其他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儘量有所區別,早日出臺適合風險投資規模、運作方式等特點的風險投資基金法,允許引入國外基金等。同時,修改通過合夥企業法,鼓勵更多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人的方式參與風險投資,支援一批專家以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從事風險資金的管理運作,以便能籌集到更多風險資金,使風險資金按國際慣例操作。

    制訂相關法規完善風險投資運作機制。目前應出臺海外風險投資的準入細則,尤其是海外資金的進入與獲利後的退出細則、投資項目在海內外證券市場等資本市場的融資、套現的暢通,以及海內外資金結合的細則等。鼓勵社會資金進入風險投資圈,風險投資有了效益應給予一些稅收優惠,風險投資失敗了在一定期限內國家適當給點特種補貼等,都應有法律依據。

    運用法規建立強勁的資本市場。風險投資能否退出將決定投資企業及其資金管理者的生死。國家應建立相應的産權交易機構,放寬風險投資項目到海外上市的條件,放寬風險投資在資本市場的退出條件,包括允許優先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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