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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決定對原産日美丙烯酸酯徵收反傾銷稅

    記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獲悉,該部將於九日發佈二00一年第五號公告,決定自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開始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德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經過調查,外經貿部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存在實質損害,並且認為國內産業實質損害由傾銷造成。據此,外經貿部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中國海關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德國進口到中國的丙烯酸酯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裁以後,各利害關係方向有關調查部門提交了補充材料,經過進一步調查分析,外經貿部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最終裁定存在産業實質損害,並且國內産業實質損害與進口傾銷産品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依據中國海關統計,一九九九年德國向中國出口丙烯酸酯佔該類産品進口總量的百分之一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認為,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因此決定終止對德國被調查産品的調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批准,外經貿部于二00一年六月九日發佈終裁公告,自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中國海關對原産于日本和美國進口到中國的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學式CH2 =CHCOOCH3 )、丙烯酸乙酯(EA,化學式CH2 =CHCOOC2 H5 )、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學式CH2 =CHCOOC4 H9 )、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異辛酯,2EHA,化學式C11H20O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29161200] 開始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稅率與最終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相同。

    進口經營者進口原産于上述國家應徵反傾銷稅的丙烯酸酯時,必須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進口經營者根據外經貿部二000年第十二號公告向海關繳納的現金保證金,應按本公告所確定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併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繳納的現金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多徵部分,有關單位可向徵收地海關申請退還。對低於相應稅率的少徵部分,不再予以追徵。

    公告前日,外經貿部向日本、美國和德國駐中國大使館遞交了反傾銷最終裁定公告,並通知了國內申請企業代表和有關出口商。

    

     新華社 200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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