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對林木品種審定作出規定

  從9月1日起,未經審(認)定通過的林木品種,不能作為林木良種推廣使用,通過審(認)定的林木良種,要嚴格按照審(認)定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範圍規範推廣。

  這是國家林業局近日頒布的《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作出的明確規定,也是執行《種子法》林木品種審定制度的具體規定。

  該《辦法》將進一步推動公正、公開、科學、及時地開展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工作。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的林木品種審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在本行政區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的林木品種審定工作。

  《辦法》規定,申請人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的主要林木品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經區域試驗證實,在一定區域內生産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品種;優良種源區內的優良林分或者種子生産基地生産的種子;有特殊使用價值的種源、家係或無性係;引種馴化成功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係和無性係。申請人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

  《辦法》還規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年內完成本年度的審定工作。林木品種審定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

  《辦法》規定,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經不具備林木良種條件的,有關利害關係人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可以提出取消林木良種資格的建議,經原審(認)定的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按照本辦法有關林木品種審定的規定辦理。

  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在林木良種有效期限屆滿後,林木良種資格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林木良種進行推廣、經營,但是可以申請審定。

  林業局網站 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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