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熱按量計量收費實施方案(試行)

  一、基本情況   
     我國城市供熱計量收費基本情況是:熱源單位與供熱企業的熱量結算絕大多數仍使用落後的孔板流量計進行計量,很難談上“準確”二字;供熱企業與熱用戶根本沒有計量儀錶,仍按傳統的落後的建築面積進行熱量結算收費。既不科學又不公平合理。現在,全國城市(集中)供熱面積達8.6億多平方米,已形成一定規模。因此,城市供熱不實行計量,就會造成能源浪費,投資增多,供熱企業技術與管理水準差,供熱效果不好,直至造成熱用戶拖欠熱費,供熱企業運作困難等嚴重問題。 
  城市居民住宅改革成功,為供熱計量收費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今後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其附屬實施水、電、氣早已按供需雙方直接交易計量收費,唯有供熱還保留著福利“包燒制”按面積收費,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必須實現計量收費。
  近年來,全國許多城市開展了供熱計量收費試點工作,取得了不少好的經驗,但也遇到許多具體困難和問題,亟待解決。 
  二、積極地有計劃地推進城市供熱計量收費工作   
    《建設部建築節能“九五”計劃和20l0年規劃》明確指出,“對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築安設熱表及有關調節設備並按表計量收費工作;1998年通過試點取得成效,開始推廣,2000年在重點城市成片推行,2010年基本完成。”為了達到規劃的要求,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l、單位用熱計量: 
  (1)原有建築物(包括單體和群體建築物)從2000年開始三年內完成計量裝置的安裝和改造,有條件的單位應加快進度早日完成。 
  (2)新建築物,凡是2000年開始新建的必須安裝供熱計量設施,如不安裝,供熱企業不予以供熱。 
  2、居民住宅供熱計量
  (1)新建居民住宅A、凡是2000年開始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必須安裝供熱計量設施,否則供熱企業不予以供熱。B、凡是2000年開始新建的經濟適用住宅,各城市根據實際情況抓緊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到2003年必須全面實現供熱計量收費。
  (2)原有居民住宅,各省、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到2010年全部改造完畢,實現供熱計量收費。有條件的地方特別是高新技術、經濟開發區,爭取用3—5年的時間提前實現供熱計量收費。 
  三、居民住宅供熱計量方式選擇及室內採暖系統的改造  JGJ26—95《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5.2.2條規定,“在進行室內採暖系統設計時,應考慮按戶熱表計量和分室控制溫度的可能性。”因此,選擇先進的、經濟的、適用的按戶熱表計量裝置和室內採暖系統設計十分重要,根據我國目前現狀以及長遠發展考慮,建議從實際出發選用以下供熱計量方式和室內採暖系統。

   1、單管跨越式系統(舊房改造)
   2、雙管系統(新建房屋)
   3、採暖系統引入口安裝計量裝置,內部採用分攤的方法。
   4、引入口安裝熱量計,用戶散熱器入口安裝水錶。
   5、引入口安裝熱量計,用戶按面積分攤熱費。

  四、鼓勵、支援、發展供熱計量儀錶等産品的開發和生産 

  目前,應用在供熱計量的設施以國外産品較多,我們要在學習、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設備的同時,要以消化、吸收為主,大力開發和生産供熱計量設施,形成國內産品系列,廣泛地應用在供熱行業。 
  各省、市、自治區和城市政府要從資金、政策等方面支援、鼓勵、發展供熱計量表等産品的開發和生産,銀行應以節能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給以資金方面的支援。 
  大中型供熱企業要廣開門路與國外合資,與國內機電、電子、儀錶行業相結合,與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相結合等多種形式,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優勢,大力開發研製供熱計量儀錶等産品。 

  五、通過試點探索合理造價,逐步將供熱計量設施與水、電、氣設施一樣納入建房造價之中。 
  困擾居民住宅實現供熱計量,缺乏資金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地在開展供熱計量收費過程中,要認真比較與測算,選擇既經濟又可行的供熱計量方法,將合理的費用攤入建房造價之中。要使政府、開發商和居民清楚地知道,供熱計量設施的投入,通過節能的經濟效益,3—5年就可以回收,以便調動各方面投資的積極性。 
  建議銀行金融部門優先支援有供熱計量節能設施的住宅開發。 

  六、供熱企業為了適應供熱計量收費工作的開展,要提高人員素質,提高技術、設備、管理、服務水準,實現熱用戶的用熱需要,保證用熱品質的社會效益。 (北京青年報)
        中國網 200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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