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要求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全面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

  通知説,改革開放以來,依照國務院規定批准興辦的開發區在改善投資環境、引進外資、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經濟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輻射、示範和帶動作用。但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擅自批准設立名目繁多的各類開發區(包括園區、度假區等),隨意圈佔大量耕地和違法出讓、轉讓土地,越權出臺優惠政策,導致開發區過多過濫,明顯超出了實際需要,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和國家利益,對此,必須進行全面清理整頓。

  通知指出,清理整頓開發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糾正越權審批、違規圈佔土地、低價出讓土地等行為,促進各類開發區健康發展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進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點是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以及未經批准而擴建的國家級開發區。

  通知要求,對未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以及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的各類開發區,先整改,對缺乏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的,要堅決停辦,所佔用的土地要依法堅決收回,能夠恢復耕種的,要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後還耕于農,嚴禁棄耕撂荒。對整改後確需保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嚴格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通知強調,要加強對開發區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開發區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選址必須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管理。凡是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供地審批權,違法下放規劃管理權的,必須立即糾正,廢止有關文件。今後要更嚴格控制設立以成片土地開發為條件的開發區。鼓勵工業項目向依法設立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集中。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工業、教育、科技和商貿等項目建設的,選址和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未經批准不得使用開發區的名稱。

  通知還對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新華網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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