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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起施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領導者難逃其責。《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從今天起開始施行,其中對安全事故領導責任的追究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這個《規定》,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建築品質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

    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對該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行政處分。

    又訊(記者趙孟軼)如果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政府部門將對學校亮出“否決”牌。今天起開始施行的《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首次推行了校園安全一票否決制和學校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

    《規定》要求,為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火災、旅遊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産、經營場所。

    對於違反規定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學校的隸屬關係,對有關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對有關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晨報 20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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