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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言人:投資者應到合法機構進行證券交易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對記者發表談話時指出,目前一些未經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的機構以代理證券交易為名,欺騙社會公眾,非法吸納資金,嚴重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也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近期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陸續公佈或即將公佈合法機構名單。投資者如需核實證券經營機構的合法性,請關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公告資訊,或與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聯繫。

    這位發言人指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開辦從事證券業務的經營場所必須經過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目前證券經營機構按組織層次分為法人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的營業分支機構,其中營業分支機構分為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兩種類型,證券服務部附屬於證券營業部。

    他説,合法的法人證券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設立,持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已辦理正式工商登記的證券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營業範圍包括證券業務,已辦理正式工商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

    合法的營業分支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設立,持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營業許可證》,已辦理正式工商登記的證券營業部(含原來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已獲中國證監會換發許可證的營業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開業,已辦理正式工商登記的證券服務部(證券服務部不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營業許可證》)。

    這位發言人説,按照現行法規規定,營業分支機構必須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營業許可證》、《工商執照》(服務部只懸挂《工商執照》)。部分設立時未經核準的證券營業網點,在前期整頓過程中已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規範為證券服務部,尚未辦理工商登記,可視為合法營業證券服務部,允許其營業並在規範後補辦工商登記手續。

    他強調説,法人證券經營機構的總部、法人證券經營機構的分公司、代表處等管理、辦事機構,不可以從事經營性業務,如接受客戶資金、託管有價證券等,相關業務必須通過其營業分支機構辦理。證券營業場所是證券經營機構合法附屬的非法人機構,不能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設立,不能以承包、租賃方式經營,不能從事證券代理買賣以外的業務。中國證監會從未核準過其他類型、名稱的證券營業機構,如“網吧”等從事證券經營業務。

    新華社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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