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救助管理實施細則

        受助人員及救助站工作人員均應遵紀守法

民政部21日公佈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受助人員和救助站工作人員雙方均應遵紀守法。

實施細則中對雙方的行為都有著較為詳盡的規定。針對受助人員的有: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如受助人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針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規定如下: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等規章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製作檔案妥善保管。

同時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由這個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何人屬救助對象? 細則有明確規定

民政部21日公佈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概念作出了明確界定。

根據細則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細則説,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以上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細則同時規定,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近親屬和其他關係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隨身物品的情況。

細則還規定,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於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並告知其理由。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受助人員自願離開救助站不得限制

民政部21日公佈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時,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但這個實施細則中還有一條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實施細則中還對一種不願離開救助站的情況予以限定: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民政部21日公佈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細則中同時規定,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親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繫,核實情況。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新華社 2003年07月22日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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