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通知 聘下崗人員企業可減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決定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並達到有關部門認定標準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採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

    《補充通知》決定採用定額稅收扣減優惠,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崗失業人員可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每年扣減2000元,(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並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扣減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李健 通訊員 王錦繪)

     北京晨報 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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