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聞紙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9號

    應中國國內新聞紙産業的申請,商務部根據2001年1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于2003年7月1日發佈2003年第28號公告,對原産于加拿大、南韓、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開始期終復審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2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建議,在復審期間,對原産于加拿大、南韓、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繼續徵收原反傾銷稅。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特此公告:

    在復審期間,對原産于加拿大、南韓、美國的進口新聞紙仍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稅率,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商務部網站 2003年07月04日

    


中國決定對進口新聞紙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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