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規程》等物業管理配套文件下發

    建設部近日下發《業主大會規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了與《物業管理條例》配套的規範性文件。

    新頒發的《業主大會規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規定明確,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辦法確定。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對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招標投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記者 孫玉波)

     新華網 2003年07月04日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業主大會規程(全文)
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
全國《物業管理條例》今天出臺 9月1日施行(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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