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捕捉和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行為的緊急通知

     農漁發[200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海關、公安廳(局、署):

    為加強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積極配合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倡導飲食文明,在嚴厲打擊非法獵捕和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的同時,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公安部決定嚴厲打擊非法捕捉和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的行為,現就具體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級漁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公安部門要高度重視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要針對水上、碼頭、集貿市場、餐館等重點地區存在的捕捉、交易、加工、食用水生野生動物氾濫現象,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查處,嚴厲打擊非法捕捉、殺害、加工、販賣、走私水生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除經批准的科學研究外,禁止捕捉、捕撈、傷害、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嚴格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暫停審批發放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捕捉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運輸證》、《經營利用許可證》。開禁時間由農業部另行通知。

    三、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組織對馴養、展覽、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單位的持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清理、整頓。對未經批准從事馴養、展覽、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動物的,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獲的水生野生動物,要及時進行救治或野外放流,妥善處理。

    四、加強對水族館、馴養基地和馴養水生野生動物科研單位的檢查,督促其切實做好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定期實行水質檢測、疾病防治和動物檢疫,建立動物健康定期報告制度,確保動物安全,妥善處理生病、死亡的動物。

    五、為維護正常的漁業生産經營及消費秩序,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正確區分水生野生動物與水産經濟品種,確保水産苗種、鮮活水産品的正常流通,保障水産品的正常供應。

    六、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切實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倡導“拒食野生動物”的社會風氣,樹立文明飲食觀念,以切實做好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要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認真接受社會各界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監督。

    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舉報電話:010-64192968(白天);010-64192948(節假日、夜間)。

    農 業 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海關總署 公 安 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農業部網站 200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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