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轉讓仍由國資委審批 審批權有望下到地方

    根據最新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精神,近階段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有兩大原則,一是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二是要先制定法規,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作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

    因此,在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下,屬於地方資産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審批許可權有望下到地方國資委。

    但國資委有關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在政策沒有進行具體調整以前,依然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説,所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審批職能在相關規定沒有改變之前,全部由國資委承擔。

    據了解,5月底,原來審批國有股權轉讓的財政部有關機構正式合併到國資委産權局。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批復是原財政部移交過來的。至於國資委將在什麼時候恢復包括股權轉讓等在內的審批工作,李榮融曾經説過,國資委未來半年主要的任務是制定新的審批條例,各項審批到年底才會開始。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審批等許可權,在國資委新的審批條例沒有公佈之前,都不具備行使的基礎。在國資委各項具體的監管細則沒有出臺之前,不會對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資産的監管機構下放更多的權力。

    京華時報 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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