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新版《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式啟用

    新版《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從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啟用,舊版證書可繼續使用到2004年5月1日,新舊證書更換期限為一年,之後全國將統一使用新版證書,舊版證書由各地自行收繳和銷毀。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是社會團體法人依法成立和進行活動的法律憑證,為維護登記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證書由民政部統一印製。目前全國使用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是1998年10月國務院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之前設計製作的,該證書的登記事項內容已不符合條例的要求,不利於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工作。新證書採用專用浮水印紙印製,防偽標識多達8處,紙質及印製技術都較舊版證書有較大改進,符合當前國家對證書的品質要求,也適應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民政部網站 200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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