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

    為了配合做好當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現就在此次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視同工傷,比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傷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作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本辦法執行至2003年底,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後,按統一政策執行。

    各級勞動保障、人事、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人 事 部

    財 政 部

    衛 生 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衛生部網站 200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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