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近日向各地聯合下發了《關於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接受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要求:
一要規範捐贈資訊管理和發佈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是社會捐贈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社會捐贈情況的匯總和發佈工作。
二要切實加強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對於接收的每一筆捐贈款物都必須向捐贈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民政部、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含地方分會)、中華慈善總會統一使用財政部監製、核發的接受社會捐贈票據。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及地方慈善總會(協會)統一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製、核發的接受社會捐贈票據。
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渠道接受社會捐贈款物。此次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款物由民政部門、衛生部門負責接受,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地方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及地方慈善總會(協會)也可以接受,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一律不得接受社會捐贈。對於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已接受的捐贈款物,民政部門或衛生部門應儘快與之辦理移交手續。民政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加大對社會捐贈工作的監管力度。對於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動,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對於借募捐名義從事詐騙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公安、司法等部門通報,予以堅決打擊。
四要嚴格按照使用範圍管理使用捐贈款物。此次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款物要嚴格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統籌安排的原則分配使用。對於捐贈者明確捐贈地區和用途的定向捐贈款物,要嚴格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及時撥付使用。對於非定向捐贈款物,要根據疫情程度、地方財政狀況及非典型肺炎救治定點醫院(含支援醫院)收治患者人數等情況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接受的捐贈資金主要用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診斷、治療和防護設備購置;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城鄉困難群體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衛生醫務工作者的補助等方面。接受的非定向捐贈物資主要用於醫療衛生機構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五要及時下撥社會捐贈款物。各級民政、衛生部門接受的定向捐贈款物要按照捐贈者的意願直接撥付給受益地區和單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資金要在3日內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並同時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商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收到方案並審核後於2個工作日內向上繳部門撥付資金,由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受益對象;大宗非定向捐贈物資接受一筆下撥一筆。
六要將此次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社會捐贈資金收支按“定向捐贈資金”、“非定向捐贈資金”單獨設置明細賬,分賬核算。
七要加強對社會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公示及向捐贈者反饋等工作。小額捐贈款物可以集中一批定期通過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社會公佈,大額捐贈款物接收一筆公佈一筆,使用一筆公示一筆,做到每一筆捐贈款物無論數額大小都要向社會公佈管理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八要加強對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審計工作。捐贈工作結束後,民政部、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要自覺接受審計署的專項審計。地方民政、財政、紅十字會及地方慈善總會(協會)也要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
新華網 20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