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標記試點工作啟動

    為加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市場管理,防止野生動物資源過量消耗。國家林業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決定,從今年5月1日起,對野生動物産品、製成品及其衍生物開展標記試點。

    國家林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開始採用統一的“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對選定的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為原料的生産企業進行試點、對其生産的野生動物製品進行標記。在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標識與野生動物製品運輸、銷售證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動物製品生産經營單位運輸(托運)、銷售使用有該標識標記的陸生野生動物製品不再申辦運輸、銷售審批手續。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和執法工作中,對專用標識的有無或真偽可提交有關機構進行認定。

    國家林業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4月30日前,各省、區、市林業(農林)廳(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分別組織對各自轄區內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為原料的生産企業進行全面清查。對於具有合法營業執照、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經營利用許可證明的企業,確定為合法的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生産企業主體;對“無證無照”的企業,予以取締;對“有照無證”或“有證無照”的企業,限期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從5月1日起,對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繼續從事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生産其製品活動的,由林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與此同時,要對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生産其製品名實不符的生産企業進行清理。對産品説明、廣告宣傳中明示其製品含有野生動物成分,或製品名稱中明確使用了野生動物或其産品稱謂,但生産單位稱該製品不含野生動物成分的,責成其于規定的期限內對有關産品説明、廣告予以糾正或變更製品名稱,以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因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製品名稱變更的,應在産品包裝説明中明確註明“不含有野生動物成分”的字樣。對5月1日後仍未變更或未按要求提出變更申請的,由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産品或虛假廣告進行查處。(姚潤豐)

    

    新華網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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