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關於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決定,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列為傳染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管理。為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和擴散,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維持正常的生産、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各類衛生、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單位)對通過交通工具可能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建立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共同努力,嚴格堵住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渠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協調上述有關部門,在鐵路、公路、水運沿線和主要航空站所在的地級及其以上城市,設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驗站,配備必要的設備和條件,並制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驗預案以及接觸者的調查、處理方案。對交通工具上發現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驗站負責留驗觀察和隔離治療。任何地方都不得拒收。

    三、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要制定非典型肺炎應急處理預案。在火車、汽車、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設有留驗站的城市的鐵路、交通或民航部門,聯繫做好留驗的準備工作。同時,立即在交通工具上採取隔離、通風等措施,對與病人同艙或同一車廂的乘客和其他與病人有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調查登記,並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聯繫有關部門做好準備。對沿途下車與病人密切接觸的乘客,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必要的醫學檢查等工作。

    四、留驗站所在地的衛生部門要開展醫護人員培訓,認真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驗觀察、隔離治療,以及跟蹤調查和主動監測工作。國家和省級衛生部門負責向各地提供技術支援和指導。

    五、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要全力配合衛生部門,調查和提供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相關資訊,以便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檢疫、民航部門要積極支援和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對飛機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回顧性追蹤調查工作。

    六、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要對交通工具和車站、碼頭客運站、侯機樓等相關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消毒,在可能的情況下要保持交通工具和相關場所良好的通風。一旦在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對交通工具進行消毒。

    七、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在旅客辦理登車、船、飛機手續時,通過觀察和詢問,發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當勸阻其登乘,並立即通知檢疫機關或當地衛生部門。

    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強對本系統員工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防護意識和能力。對有關部門通知協助調查、尋找需要追蹤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尋找,並採取隔離病人、通風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開展密切接觸者的調查和登記工作。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還要以多種形式對旅客大力開展防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佈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驗站的設置地點和聯繫方式,並對留驗站的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衛生部 財政部 鐵道部

    交通部 民航總局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中新網 2003年04月14日

    


非典型肺炎防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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