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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設立司法考試製度

     “國家設立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司法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組織,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這是今天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新增加的規定。同時被提請審議的檢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據了解,現行法官法規定:“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擔任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現行檢察官法也有相似的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司法部等有關部門提出,應當將法官、檢察官初任考試與律師資格考試統一起來,設立國家司法考試,這樣有利於提高法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隊伍建設。法律委採納了上述意見,在兩個草案中增加了設立司法考試製度的規定。同時,將法官法有關條款修改為:“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一般應當從具有政法工作經驗,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檢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也作了相同修改。

    法制日報 200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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