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決定,在第一批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再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仲介機構管理。在第二批取消的406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民政部門的有11項(見附件)。
國務院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民政部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民政部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民
政
部 |
46 |
代銷中國福利彩票資格審批 |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辦發[1998]12號) |
47 |
社會團體刻製印章審批 |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號) |
48 |
社會團體設立企業法人備案 |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經營性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 |
49 |
外國商會聘請外籍工作人員審批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19號) |
50 |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製印章審批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8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20號) |
51 |
在地方各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審批 |
《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1995年第2號) |
52 |
社會福利企業因合併、分離、轉讓而終止的審批 |
《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發佈<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福發[1990]21號) |
53 |
社會福利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任、選舉、招聘或罷免的備案 |
《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發佈<社會福利企業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福發[1990]21號) |
54 |
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人員的殘疾狀況鑒定審核 |
《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發佈<社會福利企業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福發[1990]21號);《民政部、勞動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發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號) |
55 |
社會福利企業辭退殘疾職工備案 |
《民政部、勞動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發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號) |
56 |
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核準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9號);《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4年第2號) |
附:民政部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民政部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民
政
部 |
139 |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標準審批 |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通知》(民社發[1992]27號) |
140 |
向國際社會提供災情審批 |
《民政部關於印發〈災情統計、核定、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民救發[1997]8號) |
141 |
成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04號) |
民政部網站
中國網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