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緊急通知

    煤安監辦字[2003]30號

    各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3月22日12時50分,山西省呂梁地區孝義市驛馬鄉孟南莊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到目前為止,已發現62人死亡、還有10人下落不明。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這起事故高度重視,先後做了重要批示,指示“要千方百計搶救井下人員”,“盡一切可能減少傷亡”,“查清事故原因,舉一反三,吸取教訓”,並明確要求“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把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堅決扭轉重大安全事故接連發生的狀況”。

    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3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針對今年以來全國安全生産形勢比較嚴峻,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的狀況,對安全生産工作做了部署。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對搞好煤礦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現了中央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視,對煤礦工人的關心。批示不僅對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而且對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強化責任追究都提出了明確要求。《緊急通知》則對如何做好當前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具體的措施和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和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對於做好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現將《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認真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及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精神,提高搞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責任感。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要認真組織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深刻領會批示的精神實質,按照《緊急通知》要求,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看到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全國煤礦安全生産狀況總體穩定並趨於好轉的同時,更要認清目前仍然存在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夠、執法難的問題仍很突出,煤礦安全生産面臨形勢依然嚴峻。各單位要加強對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政監察執法的學習與研究,提高執法水準和效能,樹立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權威,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狀況的穩定好轉。

    二、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切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品質。各單位在監察執法過程中,要規範現場執法行為,把握好監察準備、出示證件、現場監察、填寫筆錄、告知事項、下達文書、送達文書、整改復查、提出建議等執法程式並執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要針對煤礦企業的違法事實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處罰不落實時要儘快申請強制執行。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止生産或停止作業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向被監察礦井下達監察執法文書的同時,要及時通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協助地方人民政府抓好安全生産。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煤礦安全大檢查,督促落實煤礦安全生産責任制。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緊急通知》精神,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對煤礦安全生産的大檢查,認真排查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要突出加大對落實“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産”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的監察力度,尤其要加強對45戶重點監控煤礦企業的監察。對應該抽放而沒有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未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或系統運作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産的礦井,要進行停産整頓、限期達標。要重視對繼續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應關閉未關閉礦井、非法私開礦井和已關閉礦井死灰複燃的,以及未通過省級驗收的礦井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産整頓,並監督整改到位。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繼續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煤礦安全生産的責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四、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分類指導,重點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局《印發〈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3]24號)要求,認真研究制定評估標準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對各類合法生産礦井的安全程度評估,並按時定期向國家局彙報評估工作的進展情況。要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分類指導,重點監察,特別要加強對評估為D類(安全不合格)和C類(安全較差)礦井的監察執法力度。同時,要督促煤礦企業針對評估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安全生産隱患,規範安全生産行為,切實保障煤礦安全生産。

    五、加大煤礦重、特大事故查處力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各類煤礦事故,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各級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高度重視群眾對煤礦事故的舉報,對群眾舉報的煤礦事故,要限期認真核查,依法嚴肅處理。對尚未結案的煤礦重、特大事故,要主動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有關部門的積極支援與配合下抓緊結案,提高煤礦事故調查的按期結案率。對已結案的煤礦重、特大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追究沒有落實到位的,要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予以落實,促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切實接受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生産工作。

    請各單位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的情況,于4月底前書面報國家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安監局網站 200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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