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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今天發佈了《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則》是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7月公佈實施的《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的基礎上修改併發布的,原《規則》同時廢止。

    《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證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投資者可在上證所規定的特別轉讓日內申報轉讓委託;申報價格上限不得超過這只股票上一次特別轉讓成交價格的5%,不設跌幅限制;上證所對特別轉讓日當日有效申報在收市後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並將成交結果發送至會員;特別轉讓資訊不在上證所交易行情中顯示,由指定報刊在次日予以公佈;特別轉讓股票不計入指數計算,成交數據不計入市場統計。

    上證所對上市公司作出暫停上市的決定後,將通知這家公司並公告,自公告當日起,上證所停止其股票在交易時間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刊登《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後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其股票可進行特別轉讓。

    因連續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向上證所申請寬限期的,自公司寬限期申請被正式受理之日起,上證所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寬限期申請未獲准的公司,自上證所公告不予其寬限期決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上證所決定批准這家公司寬限期申請的,自決定公告之日後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其股票恢復特別轉讓。

    公司暫停上市後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上證所自公司公告上述決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公司自暫停上市日起45日內未提出寬限期申請的,上證所自第46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暫停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恢復上市的,應當將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上證所停止公司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暫停上市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虧損的,或其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自公司公佈年度報告之日起,上證所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上證所自公司的寬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上證所自受到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的決定之日起,終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及原上市流通股的收購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證所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司暫停上市期間,上證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暫停其股票的特別轉讓服務;公司也可以以上證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股票特別轉讓的有關清算交收及相關稅費的處理參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華網 20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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