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市縣兩級礦産資源監管

    為加強市地、縣(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了《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市(地)、縣(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礦産資源的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規定,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維護本行政區內正常的礦産資源管理秩序。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對擬設置探礦權、採礦權區域內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狀況提出調查意見。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後30日內將探礦權人的勘查實施方案、採礦權人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勘查作業區或者礦區範圍所在的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暫行辦法》規定,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礦産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探礦權人不按規定進行探明資源儲量登記、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進行壓覆資源儲量登記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對本行政區內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勘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新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的,擅自進行滾動勘查開發、邊探邊採或者試採的,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等違法勘查行為堅決進行行政處罰。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超越礦區範圍採礦,非法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産資源等非法開採行為和發生在本行政區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吳崗)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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