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未滿10周歲不得再申請追認烈士

    據江蘇省民政廳介紹,從今年起,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請追認烈士,此前被追認烈士稱號的依然有效。

    此消息來源於一份國家民政部對未成年人追認烈士年齡限制問題所作的答覆。民政部認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行為屬於本人能理解並可預見相應後果的行為。因此,未成年人追認為烈士,應當包括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而不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廳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從近兩年申請追認烈士的情況來看,江蘇省還沒有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申請追認烈士。

    《新華日報》20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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