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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准112個省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國務院今天批准了拉薩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至此,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需國務院批准的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81個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全部批准實施。

    據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司長潘文燦介紹,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規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等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強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基本內容和審批許可權等作了明確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據此原則通過了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各地方開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當年6月第一個省級土地利用規劃──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獲得批准實施。

    潘文燦説,此輪規劃適用至2010年,規劃按照供給制約和統籌兼顧原則編制,有利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各級規劃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法進行,強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有利於全國規劃目標的落實;縣級和鄉級規劃通過土地利用分區,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為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了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實施有力地促進了各地用地觀念的轉變,促進了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耕地保護。

    據了解,國土資源部將嚴格執行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本依據的土地利用規劃審查、審核制度,凡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同時積極提高規劃實施管理水準,運用衛星遙感技術,加強對經濟發達地區和重要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實施遙感動態監測;並在年內建成國家級規劃管理資訊系統,實現對112個省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有效監督和管理。

    

    新華社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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