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公佈對進口苯酐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外經貿部7日發佈2002年第65號公告,公佈了對進口苯酐(全稱:鄰苯二甲酸酐)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2002年3月6日,根據外經貿部2002年第11號公告,國家有關部門開始對原産于南韓、印度、日本的進口苯酐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了初裁決定:外經貿部裁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産品對國內産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公告》決定自2003年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南韓、印度、日本的苯酐(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1735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14%-66%不等)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繼續進行調查,以作出終裁決定。

     新華社 200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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