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公佈對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初裁決定

    外經貿部7日發佈2002年第56號公告,公佈了對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2001年12月7日,根據外經貿部2001年第21號公告,國家有關部門開始對原産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了初裁決定:外經貿部裁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産品對國內産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公告》決定自2003年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俄羅斯的己內酰胺(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3371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5%-38%不等)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新華社 2003-01-07

    


我即日起對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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