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明年元旦起最低工資標準調高至510元

     從明年元旦起,廣州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從450元/月調整為510元/月。當地勞動部門説,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

    廣州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方案經廣州市政府同意將於明年實施。根據方案,廣州市的企業(不含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執行廣東省一類最低工資標準,即每月510元;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轄內企業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上述區、縣級市根據本地區實際,從省政府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中選定一個標準,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執行,同時送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前廣東省政府對全省企業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要求從今年11月1日起執行,具體的標準為:一類510元/月;二類450元/月;四類360元/月;五類330元/月;六類300元/月;七類280元/月。深圳市則按照《深圳市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執行。這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不要求每個城市統一劃為一類、二類等標準,而是根據每個城市各個區、縣的經濟發展情況,可以選二類甚至三類的標準確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據勞動部門介紹,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廣州市現行每月45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在1999年時制定的。

     新華社 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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