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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通知:堅決治理農村學校亂收費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經國務院批准,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日前發出關於堅決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進行專項治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而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近幾年來,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村中小學亂收費治理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並多次組織專項檢查。但是,當前在一些地方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現象仍然存在,有的問題嚴重,主要表現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越權設立向學生收費的項目;一些教育部門和學校違反規定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強行由農村中小學校代收各種費用;一些單位向學校攤派費用;學校用書不規範、課本費偏高等。這些做法加重了農民負擔,影響了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損害了政府形象。為此,2001年要繼續深入開展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的專項治理工作,進一步規範農村中小學收費。

     通知指出,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是當前農村工作的大局。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事關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同時也關係到農村教育的形象,關係到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領會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從治本和治標兩個方面入手,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行為進行堅決有力的治理。當前,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要求,使治理工作迅速取得紮實、明顯併為農民群眾認可的成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領導,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顧全大局,嚴肅紀律,珍惜教育形象,體諒農民群眾的疾苦,帶頭模範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規定,堅決糾正一切亂收費行為,並進一步加強管理。教育部門和學校的任何一級領導和任何一個教師,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在收費問題上搞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通知強調,要嚴格控制農村中小學收費標準,結合農村貧困地區實際試行“一費制”。今年,農村中小學收費標準不再提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不再出臺新的農村中小學收費項目。從2001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農村中小學實際,在貧困地區試行“ 一費制”收費辦法。其具體內容是,在全面清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嚴格核定雜費、課本費標準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兩項收費,核定一個最高收費標準,只向學生收取一項費用,不再向學生收取任何其他費用。“一費制”最高限額標準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制定。2001年“ 一費制”最高標準按下列情況制定:1、核定雜費標準。從目前全國平均水準和中西部地區的實際平均水準測算,農村小學雜費標準每年每生為65元左右,其中貧困地區小學為35元;農村初中為100元左右,其中貧困地區初中為70元。2、規範課本費用。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教學大綱要求配備的必要學生用書,2001年農村小學黑白版教材費標準平均每學年每生為46元左右、課堂作業本費平均為10元左右;農村初中黑白版教材費標準平均為120元左右、課堂作業本費平均為20元左右。綜合考慮以上兩項因素和中小學資訊、英語教育的基本需要以及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2001年的“一費制”最高限額標準規定為:農村小學每學年每生120元、農村初中每學年每生230元。同時,對於貧困家庭的學生,各地應因地制宜地設立專項資助資金,並實行減、免收費制度。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最高限額收費標準範圍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一費制”收費標準的具體規定。目前收費標準超過最高限額的,要降下來;未達到最高限額的,不得提高。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還確定“一費制”先在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範圍內試行。其他地區是否進行試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通知提出,要進一步降低學生用書費用。各地要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嚴格掌握為學生配備課本的種類和數量,並按照國家對中小學教材價格有關規定的要求,嚴格核定中小學教材價格。今後,貧困地區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書;對一些特別困難的農村地區,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將採取措施逐步實行免費向學生提供課本的制度。改革現行學生用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機制與辦法,打破“壟斷”,建立公正有序的競爭機制,不斷降低學生用書的印刷、發行成本。

     關於堅決取消一切通過學校代收的費用問題,通知要求自2001年春季開學起,試行“一費制”的地區,除按規定標準收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未試行 “一費制”的地區,除國家統一規定的雜費、借讀費和必需由學校統一訂購的課本費(有寄宿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再由學校出面為其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向學校亂集資和攤派各種費用,學校對上述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要堅決抵制,並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農村中小學校雜費、學生課本費用等都有既定用途,要保證用於相應的支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平調、挪用中小學校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費收入。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的專項治理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建立公開、公示制度,要將國家有關農村中小學收費的政策規定、各地區執行國家政策的具體措施、違反規定的處罰辦法在有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將社會各方面對本地區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的舉報及具體查處情況及時予以公示,做到件件有著落。凡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充分揭露,公開曝光;對案件涉及的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春季開學前,對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工作進行一次全面部署,並做好“一費制”試點工作,保證新學期開學時按新制度收費。通知説,在春季開學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成檢查組,赴各地對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通知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堅決措施,確保對農村義務教育的各種必要投入,保證農村義務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中國新聞社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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