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經貿部關於做好2002年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

    財企[2002]4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外經貿委(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外經貿局、各駐外經貿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2002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對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而從國(境)內商業銀行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予以貼息。為做好2002年財政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貼息的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 申請貼息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外經貿部批准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  

    2、未發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行為。

    3、服從財政、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我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協調。

    (二) 申請貼息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按《國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該項目的統計資料。

    2、項目合同於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間生效,且單個項目的新簽合同額在 1000萬美元 (或其他等值貨幣) 以上 (含1000萬美元)。

    3、項目的貸款合同於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間生效,且貸款金額在 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

    4、簽約企業與貸款企業必須一致。

    5、符合我國外經貿政策。

    二、申報材料及程式

    (一)企業申請貼息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貼息申請報告。

    2、申請貼息項目的合同商務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譯本)。

    3、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的書面意見,包括:項目開工日期、工程的形象進度、預計竣工日期等。

    4、企業與銀行簽定的貸款合同副本。

    5、銀行撥付貸款的轉帳憑證和企業付息的結算清單。

    (二)申報程式

    1、地方企業(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業)將上述材料于 2003年2月底前分別報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和外經貿主管部門, 各地財政、 外經貿部門按本通知規定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初審後,于 2003年3月底前聯合向財政部、外經貿部申報。

    2、中央管理的企業將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別報送財政部、外經貿部。

    3、財政部、外經貿部委託仲介機構對申報的項目審核後,聯合下達貼息資金批復。

    4、貼息資金由外經貿部直接撥付給企業。

    三、貼息標準

    (一) 貼息標準: 根據貼息資金規模以及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規定,2002年貼息不高於1個百分點。

    (二) 貼息期限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最長不超過3年。

    (三) 正常貸款之外的加息、罰息等不包括在貼息範圍之內。

    (四) 每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只能有一筆貸款享受貼息。

    (五) 貼息金額以人民幣計算並支付。

    四、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後,做衝減當年財務費用處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騙取和截留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外經貿部將全額收回貼息資金並取消其貼息資格,同時, 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財政和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對貼息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外經貿部網站 20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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