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檔案管理規定(全文)

    國 家 檔 案 局

    國 家 經 貿 委 文件 檔發[2002]5號

    國 家 計 委

    國家檔案局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企業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檔案局、經貿委、計委:

    為加強企業檔案工作,規範企業檔案管理,更好地為企業改革與發展服務,現發佈《企業檔案管理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

    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檔案工作,促進檔案工作為企業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檔案,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企業應遵守《檔案法》,依法管理本企業檔案,明確管理檔案的部門或人員,提高職工檔案意識,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條 企業檔案工作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管理的企業制定本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須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五條 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移交等有關規章制度;

    (二) 統籌規劃並負責本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 指導本企業各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 監督、指導本企業所屬機構(含境外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六條 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 企業各部門負責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並定期交本企業檔案部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

    第八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完整、準確、系統。文件書寫和載體材料應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規範。歸檔的電子文件,應有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併歸檔保存。

    第九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檔案保管期限,劃定檔案密級。

    第十條 企業採取有效措施對檔案進行安全保管,並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産權檔案和涉及商業秘密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登記造冊,按有關規定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後進行監銷。

    第十二條  企業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有關報表。企業認真做好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檔案現代化應與企業資訊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準。

    第十四條  企業檔案部門應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為政府有關部門、司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提供真實、準確的檔案。

    第十六條  企業提供利用、公佈檔案,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資産與産權發生變動,應按《國有企業資産與産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

    國有企業破産,破産清算組應妥善處置破産企業檔案;國有企業分立,檔案處置工作由分立後的企業協商辦理。

    第十八條 企業對在企業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歸檔而造成文件材料損失的,或對檔案進行塗改、抽換、偽造、盜竊、隱匿和擅自銷毀而造成檔案丟失或損壞的直接責任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國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企業檔案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定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來源:煙草局網站)

    中國網 200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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