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案草案限制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各種企業

    保險公司能不能將保險資金用於投資和設立各種企業一直是保險界和投保人關注的焦點。今天提交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保險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此前,中國立法人員對保險資金的投資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應限制或過嚴地限制,應當允許其用於各種投資;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資金是公眾資金,特別是人壽保險,關係到被保險人、收益人一生的利益,在運用中應當注意安全性,同時兼顧效益性、流動性,對其加以限制是有必要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厲以寧、柳隨年等在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個法律草案時説,現在中國保險業面臨兩個挑戰:一是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二是現在銀行利率和國債利率低,保險公司買國債也賺不了錢,要另外想辦法解決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問題,不能把保險公司的資金限制在只能用於保險業的投資,應當考慮適當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周正慶提出,保險的經營規則不僅要強調安全性,還要強調效益性和流動性,“保險業最大的不安全就是賠錢”。他支援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的限制。

    然而,限制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設立企業,在國際上也是保險方面的通行規則。如法國的《保險法典》對此也有嚴格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今天在向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做草案修改説明時説,這個草案規定不得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就是限制除了設立中外合資保險企業外,不得使用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設立其他的企業,以避免過高的風險或使保險資金失去流動性,不能保證適時賠付的需要。

    李伯勇指出,這個規定並不影響國務院規定將保險資金用於在資本市場上的間接投資。比如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這樣既有一定的效益性,又有一定的流動性,符合保險資金的特點。這個法律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般情況下,一個法律草案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方可付諸立法人員投票通過。

     新華社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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